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12日作出(2020)粤2071破10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中山市盈顺置业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以下简称“重整计划”)并终止中山市盈顺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盈顺公司”)重整程序。我公司(深圳市海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维公司”)系盈顺公司的合法重整投资人,已按照《重整计划》规定支付完毕重整投资款,并于2022年1月14日与盈顺公司管理人办理移交手续,正式接管盈顺公司公章及相关证照。为推动盈顺公司重整工作有序开展,有效厘清盈顺公司接管前后债权债务关系,我公司与盈顺公司联合公告如下: 一、盈顺公司原公章、财务章已于2022年3月2日在印章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进行销毁,并重新刻制了新的公章、财务章,并增加了发票章、合同章。自2022年3月2日起,盈顺公司签署任何法律文件均启用新刻制的公章,签署加盖新公章的法律文件才具备法律效力。 二、我公司正式接管盈顺公司原公章前,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人民法院同意使用公章签署的任何法律文件及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我公司及盈顺公司依据法律规定均不认可,对重整完成后的新盈顺公司不具有法律效力。 三、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盈顺公司破产前,使用盈顺公司原公章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未经人民法院审查并裁定确认的,我公司及盈顺公司均不认可,对重整完成后的新盈顺公司不具备法律效力。 四、任何单位或个人如利用盈顺公司原公章伪造法律文书,依据法律规定,我公司保留追究其民事责任及刑事责任的权利。 特此公告 中山市盈顺置业有限公司深圳市海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2022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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