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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尚波
进入2021年,在政策支持和市场需求引导下,我国碳中和债券市场迅速兴起,前三季度贴标债券发行规模累计达到1889.72亿元,支持的发行主体达到98家,直接或间接地发挥了对于包括电力、交通运输、房地产等多个行业领域具有碳减排效益绿色项目建设的支持作用。 发展碳中和债券市场是我国促进绿色债券在内的债券市场多元化发展新举措,更是我国从融资角度支持各行业企业深入贯彻落实“双碳”目标,与全球其他国家共同应对气候变化,促进全球生态和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发展路径。 从前三季度银行间与交易所两类碳中和债券市场运行来看,近期两大市场都在积极推进碳中和债券市场发展,覆盖了以一般中票、一般公司债券、资产证券化产品等券种碳中和债券为主的市场结构,形成了具有趋同性的碳中和债券市场运作机制,为全国推进碳中和债券市场的统一监管提供了有益条件。展望未来,在政策支持和市场需求带动下,我国碳中和债券市场仍将有广阔发展前景,碳中和债券市场无论规模、结构还是运行机制都有望进一步发展。
银行间市场为主、交易所债券市场为辅
前三季度,银行间债券市场累计发行碳中和贴标债券1281.95亿元。交易所债券市场累计发行碳中和贴标债券607.77亿元,相当于银行间市场发行额近一半水平,其中,上交所、深交所分别发行碳中和债券487.24亿元、120.53亿元。这与中国债券市场规模以银行间债券市场为主,交易所、柜台和其他债券市场为辅的结构密切相关。 前三季度,银行间市场碳中和债券发行主体共计67家,分布于公用事业、交通运输、非银金融、综合等行业,主体评级情况为AAA级21家、AA+级5家、AA级2家、无评级11家;发行碳中和债券累计111支,发行利率2.35%~6.8%不等,面额100万元~60亿元不等,期限结构以3、2、5年期为主。交易所市场碳中和债券发行主体共计42家,分布于公用事业、交通运输、非银金融、综合行业,主体评级情况为AAA级49家、AA+级4家、AA级3家、无评级14家;发行碳中和债券累计79支,发行利率2.81%~6%不等,面额100万元~50亿元不等,期限结构以3、2、5年期为主。
同一企业运用多渠道推进碳中和相关项目融资
前三季度,51家发行人发行碳中和中期票据71支、829.47亿元。涉及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中国长江三峡集团等一批大型能源企业,以及中广核国际融资租赁公司、四川机场集团、南京地铁集团、苏州高新集团等来自融资租赁、交通运输、房地产等领域国有企业等。发行主体,债券发行期限包括2、3、5年期,发行额分别为221亿元、497.97亿元、110.5亿元,因而客观上有利于支持发行人中期项目建设或者置换项目建设所欠债务,也有利于补充资产流动性。 前三季度,共计23家公司发行34支、361.5亿元碳中和一般公司债券。这23家公司平均每家公司发行的碳中和一般公司债券每年产生票面利息0.56亿元,有22家公司的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所发行的碳中和一般公司债券一年利息。除一般公司债券以外,前三季度碳中和私募债券发行7支、35.22亿元。 前三季度,碳中和短期融资券共计发行10支、128亿元。 2021年7月,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了前三季度全国定向工具市场仅有的1支专项用于碳中和的定向工具——21川投能源GN001(碳中和债),该券面额9亿元、期限5年,因为非公开定向发行,募集资金用途等信息未见公开。 前三季度,两市第二大碳中和债券品类均为资产证券化产品——分别为交易商协会ABN、证监会主管ABS,分别发行315.48亿元、211.05亿元,合计526.53亿元。从实践来看,国内碳中和资产支持证券化产品基础资产具体类型包括以应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益、租赁款、应收账款债权等具体形式,募集资金用途包括兑付其他债务(如银行借款)本金、补充流动资金等方面,间接支持了资金原始权益人开展碳中和行动。 综合来看,同一家公司选择两市多品种发行碳中和债券的现象较为普遍,体现了这些公司多渠道推进碳中和相关项目融资的特点。尤其是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共发行190亿元碳中和债券,分布于两市五大券种,多样化的券种选择有利于帮助企业扩充债务资金,支持企业用于“双碳”相关项目建设,也有利于支持企业流动性管理,推进财务顺畅运作。
两市关于碳中和债券募集资金用途保持高度一致
2021年3月,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发布《关于明确碳中和债相关机制的通知》;7月,上交所发布包括绿色债券在内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特定品种公司债券(2021年修订)》,深交所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创新品种业务指引第1号——绿色公司债券(2021年修订)》(以下统称交易所《指引》),这些制度为两市碳中和债券市场运作机制做出了相应规范,表明了碳中和债券发行和使用管理有一套特色运作流程,涵盖券种认定标准明晰、募集资金用途专门化、注重项目评估与信息披露等方面。 交易商协会《通知》明确提出了碳中和债券是指募集资金专项用于具有碳减排效益的绿色项目的债务融资工具,需满足绿色债券募集资金用途、项目评估与遴选、募集资金管理和存续期信息披露等四大核心要素,属于绿色债务融资工具的子品种。交易所《指引》关于碳中和债券的制度规定,实质上也遵循以上碳中和债券定义。 根据交易商协会《通知》,碳中和债券募集资金应全部专项用于清洁能源、清洁交通、可持续建筑、工业低碳改造以及其他具有碳减排效益项目的建设、运营、收购及偿还绿色项目的有息债务,募投项目应符合《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或国际绿色产业分类标准,且聚焦于低碳减排领域。 交易所《指引》则指出,募集资金主要用于碳中和项目建设、运营、收购或偿还碳中和项目贷款的绿色公司债券,发行人在申报或发行阶段可以在债券全称中使用“碳中和绿色公司债券”标识。碳中和项目包括但不限于:清洁能源类项目、清洁交通类项目、可持续建筑类项目、工业低碳改造类项目、其他具有碳减排效益的项目。 两市关于碳中和债券募集资金用途的制度性规定显示,两市关于碳中和债券募集资金用途保持高度一致,这对于统一全国碳中和债券发行使用的制度监管、促进两市协调行动提供了积极条件,有利于防范碳中和债券市场“监管套利”行为。 (作者系远东资信研究与发展部高级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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