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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信用债市场是多监管、多场所并行的格局,由不同部门监管的各债券品种在发行方式、信息披露要求等方面存在诸多不同。但随着新《证券法》的发布,公司债券和企业债券的发行方式已由核准制变更为注册制,各品种的发行方式已统一为注册制,但在信息披露方面,不同品种间仍在发行人定期报告、评级机构定期跟踪评级披露等方面存有一定差异。 业内人士表示,本次《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是规范和统一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标准的重要制度性安排,进一步推动不同债券市场间的互联互通,在同一执法道路上又前进了一步。同时提高信息披露要求,为实现投资者权益保护的相关制度奠定基础,有利于规范各参与方的行为,促进直接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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