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信用债违约事件频出,在信息披露方面,部分违约主体也存在较严重的问题,既有发行人重大事项披露不充分,也有中介机构未能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办法》对重大事项进一步细化并明确中介机构信息披露义务和法律责任,直指近几年信用违约事件中存在较普遍的问题和信息披露漏洞,做到了有的放矢,有利于提高债券市场信息披露质量,减少发行人与债券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敦促中介机构勤勉尽责,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执业规范和自律规则,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申万宏源证券固定收益首席分析师孟祥娟撰文表示。 “2019年以来,债券市场监管逐步完善在发行和存续期管理方面的相关制度,以新《证券法》为核心,加强违法违规处置,其中尤其强调了对虚假陈述、欺诈发行的相关处罚。信息披露是资本要素得以高效流动的关键,是债券受托管理人制度和持有人会议制度的基础。信息披露相关要求的细化,明确了债券受托管理人的相关职责,同时也提高了持有人会议制度的使用效率。”中证鹏元评级研究员史晓珊对中国经济导报记者表示,一方面,《办法》强化信息披露及时性的要求,根据市场情况,详细规定了22个重大事件的披露方式,涉及企业基本信息、重要管理人员、重要资产负债变动、债券清偿安排等方面。在信息及时可得的基础上,持有人才可能通过持有人会议对发行人出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商议。同时,当发行人未能按规定完整披露相关信息时,一定程度上反映出企业经营、管理或融资出现了问题,受托管理人或持有人可以及时介入。另一方面,《办法》强化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中介机构需要对所出具的专业报告、专业意见及其所披露的其他信息负责。从而,通过信息披露质量要求的提高,降低信息不对称、信息虚假给持有人带来的投资风险。此外,信息披露情况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投资者可获得的信息质量,影响投资决策,进一步影响债券交易价格。信息披露要求的细化,将在一定程度上提高市场定价效率。 “信用债市场的快速发展为广大市场主体在传统的银行信贷之外提供了重要的融资渠道。相对于银行类金融机构作为授信方对于市场主体经营状况和细节的了解程度,非银机构处于信息不对称的弱势一方,对市场主体的信息披露更加依赖;而部分债券市场发行人过往在信息披露方面的违法违规举动,虽受到了相关监管机构的问询和处罚,但极端情况下造成了投资者尤其是非银投资者的重大损失,这反过来加剧投资者的风险规避情绪,造成发行失败、高票面或不足额等情况,对市场主体的债券融资产生负面影响。《办法》通过对于信息披露标准的统一和完善,有助于提升债券市场的法治化水平和投资者信心。”中金公司分析师王瑞娟撰文表示,总的来说,本次《办法》是规范和统一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标准的重要制度性安排,进一步推动不同债券市场间的互联互通,有利于提升债券市场信息披露质量和透明度、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强化对相关责任主体的市场化约束,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有助于提升债券市场法治化水平,促进直接融资。 (本版稿件由中国经济导报记者邵鹏璐综合整理报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