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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从四方面把握评标专家管理新规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解读
2024-10-19 00:00:00      中国经济导报


徐致远

    评标是 活动的关键环节,评标专家的素质、能力以及是否客观公正履职,直接关系招标的质量和效果。经过多年发展,我国总体上形成了一支专业的评标专家队伍,对 活动有序进行和各类项目落地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与此同时,实践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部分评标专家库对专家疏于管理,个别专家缺乏职业操守、专业能力不足、不能客观公正履职等,影响了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评标专家和专家库管理,更好发挥评标专家作用,国家发展改革委对《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进行全面修订,日前印发了《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强化制度规则创新,系统规定了评标专家的选聘、抽取、管理以及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共享、监督等活动。理解和落实《办法》,应重点把握四方面新要求。

严把专家库入口关
保证专家数量质量

    拥有数量充足、素质优良的专家队伍,是发挥评标专家作用的前提。《办法》从三个方面加强专家入库管理。
    一是明确选聘条件。第六条将“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作为首要条件,明确评标专家在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基础上,应“熟练掌握电子化评标技能”,并规定“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应当根据前款所列条件,制定入选评标专家库的具体标准”。
    二是列出禁止情形。第七条新增专家禁止入库的六类情形,包括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被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被开除公职、受过刑事处罚、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以“负面清单”的形式,将存在相关不良记录的人员排除在外。
    三是严格入库程序。第十二条明确了申请入库应当提交的材料,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了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应当对拟入库人员进行审核,组织测试或者评估,根据其结果决定是否聘任入库及参加评标的专业类别。同时,第十一条提高了组建专家库的基本条件,强调在库专家总数不得少于2000人,并满足异地抽取、随机抽取专家和网络安全、数据安全等条件。

严格规范专家抽取
促进专家资源共享

    抽取和选择合适的专家,是提高评标质量和公正性的重要保障。为确保评标项目匹配到合适专家,《办法》作了三方面规定。
    一是明确随机抽取为原则。第十六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专家应当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若在一个专家库中无法随机抽取到足够数量专家的,应当从其他相关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同时,第十八条强调,“政府投资项目的评标专家,应当从国务院有关部门组建的评标专家库或者省级综合评标专家库中抽取”。
    二是限定直接抽取的范围。第十七条规定“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保证胜任评标工作的项目,招标人可以依法直接确定评标专家”,并强调应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报告。
    三是推行远程异地评标。第一条立法目的中即提出“促进评标专家资源共享”;第五条规定,“推动专家资源跨区域、跨行业、跨评标专家库共享,应用数智技术提高评标专家管理水平,推广远程异地评标等评标组织形式”;第十九条规定,“建立健全与远程异地评标相适应的评标专家资源共享和协同管理机制”。

加强专家履职管理
实现专家能进能出

    针对一些评标专家库重建不重管、重进不重出、重用不重培问题,《办法》压实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日常管理责任,建立了档案记录、教育培训、履职考核、动态调整四项机制。
    一是档案记录机制。第二十一条规定,“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应当建立并永久保存评标专家电子档案,详细记录评标专家的基本信息、参加评标的具体情况、参加教育培训和履职考核情况,并进行动态更新”。
    二是教育培训机制。第二十二条规定,“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应当加强对评标专家的教育培训,每年组织 有关专业知识、法律法规和电子化评标技能等方面培训,并开展廉洁教育”,并“可以结合教育培训情况开展专项测试”。
    三是履职考核机制。第二十三条规定,“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应当建立评标专家年度履职考核制度,制定考核标准”,明确了七方面考核内容,并强调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应当开展专家履职风险评估。
    四是动态调整机制。《办法》建立了“四位一体”的专家动态调整机制,包括:第十五条规定的聘期制,评标专家聘期一般为3~5年,聘期届满不续聘的自动解除聘任关系;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年度调整制,对专家年度履职考核不合格的,调整出库;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日常调整制,对平常发现的不再符合入库条件标准或者存在禁止入库情形的专家,及时调整出库;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自愿退库制,评标专家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自愿申请退库。

压实各方法律责任
督促依法履职尽责

    针对实践中专家违规评标、专家管理不规范等问题,《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四类主体的法律责任,划出红线、加强约束。
    一是评标专家责任。第八条、第九条明确了评标专家的权利和义务;第二十九条列明评标专家的十二类违法违规行为;第三十条规定评标专家对评标行为终身负责,明确评标专家所在工作单位根据人事管理等需要,可以查询专家参加评标情况。
    二是专家库组建单位责任。第三十二条列明专家库组建单位的六类违法违规情形,包括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不符合规定、未按规定开展专家管理、违法泄露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非法干预影响评标活动、利用评标专家库开展其他业务谋取利益,以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三是交易系统运行服务机构责任。第三十三条新增了 电子交易系统运行服务机构及相关人员违法泄露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的法律责任。
    四是招标人责任。第三十四条对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违法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情形,规定了相应法律责任。
    (作者系习近平经济思想研究中心研究二部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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