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 吴限
无“信”不立。信用,既是维系商业活动秩序的基石,也是衡量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近年来,我国积极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为优化营商环境、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记者关注到,《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中有多处有关信用和诚信方面的表述,其中包括加快建立民营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体系、构建环境信用监管体系等,体现了信用理念、信用制度、信用手段与国民经济体系各方面各环节的深度融合、创新融合的最新要求,为下一步工作明确了方向、指明了路径。
增信制度加快破解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在全面深化改革过程中,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鼓励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多措并举,不断完善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体制机制,持续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决定》更加明确了增信制度的重要作用,提出完善民营企业融资支持政策制度,破解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健全涉企收费长效监管和拖欠企业账款清偿法律法规体系。加快建立民营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体系,健全民营中小企业增信制度。 民营经济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生力军,是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一年多来,国家及有关部门密集发声、部署和座谈,从出台“民营经济31条”,到在国家发展改革委设立民营经济发展局、各地相继成立民营经济专门工作机构,一系列政策“组合拳”细化落实,为提振民营经济信心、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 众所周知,民营企业很大一部分成本就是融资成本。在融资方面,《决定》也再次关注了民营企业的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提出完善民营企业融资支持政策制度。今年以来,国家及地方有关部门采取了一系列举措支持民营企业融资,这对企业扩充产能、开拓市场有很大的帮助。 记者关注到,今年以来,国家发展改革委也积极解决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4月10日,建设了全国融资信用服务平台,通过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帮助中小微企业以“信”换“贷”,即以信用换取贷款;7月26日,发布了基础设施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常态化发行的政策,部署推进基础设施REITs常态化发行工作,并自2024年8月1日起实施。 “下一步,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充分发挥民营经济发展壮大部际联席会议制度作用,坚持致力于为民营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环境和提供更多机会的方针政策,促进民营经济持续健康发展。”8月1日,在国新办举行的“推动高质量发展”系列主题新闻发布会上,国家发展改革委副秘书长袁达表示,将加大政策支持。支持有能力的民营企业牵头承担国家重大技术攻关任务,向民营企业进一步开放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完善民营企业融资支持政策,健全民营中小企业增信制度,加快破解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首都师范大学信用立法研究中心研究员、北京信用学会副秘书长薛方表示,民营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是个时代课题,需要政府、市场和社会协同联动、多措并举,即政府部门、金融机构、信用机构、核心企业、行业协会、中小企业等六大主体,通过平台系统增信、金融科技授信、信用工具挖信、产业链增信、行业性增信、守正创新增信等,探索多元增信机制,破解融资难信用短板。
信用监管推进健全环境治理体系
近年来,信用监管助推政府管理和服务效能显著提升。《决定》在健全生态环境治理体系方面提出,深化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构建环境信用监管体系。 生态环境部2021年5月印发《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方案》要求建立环境信息共享机制,将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纳入企业信用管理,以此作为评价企业信用的重要指标,将企业违反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要求的行政处罚信息记入信用记录,有关部门依据企业信用状况,依法依规实施分级分类监管。2021年12月,生态环境部公布《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提出加强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系统与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对接,推动环境信息跨部门、跨领域、跨地区互联互通、共享共用。2023年9月,生态环境部表示,基本建成部、省、市三级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系统,为市场相关方提供全面准确的环境信息,有效引导绿色投资。持续推动生态环境导向的开发(EOD)模式试点和气候投融资试点。 细数“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的大事记,可以看到,信用监管的重要性在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中逐渐显现。生态环境部党组书记孙金龙在接受相关媒体采访时表示,“《决定》对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作出重大部署,我们将深化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构建环境信用监管体系,激发企业内生动力。” 业内专家建议,下一步深化改革应以“扩面提质”为方向,完善协同管理。加强环境信息披露与公司上市、证券发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信用评级、绿色制造评价、排污许可管理、环保信用评价等相关制度的衔接联动。 记者注意到,《决定》还指出,推进生态环境治理责任体系、监管体系、市场体系、法律法规政策体系建设。完善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制度机制。西南民族大学经济学院教授何雄浪表示,可建立覆盖生产、流通、消费等各个环节的生态环境监控体系,构建环境信用监管体系,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实时采集、分析、预警,为科学决策提供有力支撑。
法治化助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决定》中,“法治”成为了高频词。此次将法治作为中国式现代化的一个重要内容,提出法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决定》提出,维护宪法权威,协同推进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改革,健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障机制,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 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政法部民商经济法室主任、博导王伟表示,这种理念对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而言也同样适用。“当前,我们在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进程中,推动信用建设的法治化也是其中应有之义。社会信用对于经济社会发展具有促进作用,其成效非常显著。” 王伟同时强调,“当前,社会信用的法治化程度还远远不够,尤其缺乏上位法依据。在现实当中,社会信用的实践远远走在了法治的前面。当前信用建设实践中折射出来的一系列问题,都呼唤法治的回应。建设市场经济,就是要建设法治化的市场经济。我们相信,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过程当中,法治一定会发挥重要的保障作用。” 记者梳理发现,目前,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社会信用立法纳入了立法规划第二类立法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2024—2025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行动计划》中第一项就是要加快推动出台社会信用建设法;推动省级信用立法全覆盖;规范信用信息查询使用的权限和程序,依法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同时,截至目前,在全国31个省级行政区(港澳台除外)层面,天津、上海、重庆、内蒙古、新疆等27个省份已出台29部社会信用相关地方性法规;北京市已发布相关条例草案,处于征求意见阶段;安徽、福建等地已提请审议或列入立法计划。 中央和地方的信用立法,也从不同的角度总结了我国信用建设的实践,为信用建设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有业内人士表示,目前各类立法虽然很多,但还是缺乏顶层法律设计,这是解决信用立法供给不足,提高立法质量,强化法治权威的必然要求。 “现实当中,出现的一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践与法治要求不吻合的问题,如‘泛信用化’,失信惩戒措施法律根据不足,某些领域的‘黑名单’过多过滥、过罚不相当、连带惩戒的问题等。这些问题的解决,归根到底都需要依靠法律。按照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的要求,我们要通过法律所独有的权利、义务、责任等调整方式,保障私权利,规范和约束公权力,解决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非法治化’问题。”王伟表示,当前加强社会信用建设法治化,是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也是推动社会信用建设行稳致远的根本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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